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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速看料】没穿内衣取餐被外卖员骚扰,女性穿衣自由,不应该有底线吗?

时间:2023-06-29 13:10:06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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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案例摘要·】——»

“内衣都没穿?”

手机叮咚一声,刚刚拿完外卖的王女士收到了一条信息,打开一看,这内容让她火冒三丈,这个外卖员居然对自己进行语言调戏!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为何外卖小哥给王女士发这种信息?

6月的四川已经进入夏天,天气很闷热,街上的人都穿着十分清凉,女生穿起了背心和短裤,男生也开始了短袖出行,甚至有些大爷会直接光着膀子在大街上走来走去。

在这个喊着“穿衣自由”的时代,穿什么衣服,怎么穿衣服都是一种自由,只要不影响别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错。

但是有一些“道德标兵”就会认为暴露的衣服有错,甚至会做出一些下流的行为来挑衅穿着暴露的女性。

四川某高校的王女士这一天也是在宿舍里面复习,因为在女生宿舍里面,所以就没有穿内衣。

对于女生来说,穿内衣有时候也是一种束缚行为,穿着勒着慌,很不舒服。所以很多女生回宿舍的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内衣解开。

没有穿内衣的王女士就穿着一件小背心在宿舍复习功课,不知不觉就到了晚饭时间,食堂实在是吃腻了,于是王女士决定点外卖,逛了一会后她确定了晚餐吃什么,确定了订单。

外卖很快就到了,因为怕有偷外卖的,王女士接到外卖员电话后就立马准备出门,也来不及穿内衣了,就随便拿了一件小开衫披在了身上,能够遮住一点前方私密部位。

穿完之后王女士就急匆匆下楼去拿外卖了。

外卖员是一个青年拿在,在给王女士外卖的时候,用着一种轻蔑的眼光上下扫视王女士,王女士一心想着早点回去复习,也就没怎么在意这个男人的这般神情,拿完外卖之后就转身回宿舍了。

那个外卖员看到了王女士没穿内衣,于是就打开平台,拿到了王女士的电话号码,发了一句开头那样内容的短信给王女士。

王女士看到短信内容愣了一下,看着这个号码如此熟悉,打开通话记录一看,果真是那个外卖员的手机号码。“这是我的自由!”

王女士铿锵有力的回答道,但是那个外卖员愈发轻浮,问王女士是不是学生,还问王女士他们学校有没有做“那种服务”的?

而这个“那种服务”就是约炮。王女士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有点被吓到,但是她越想越气,直接把截图发给了平台客服。

平台客服也很重视这个问题,接到王女士的举报后当即回复王女士会严肃处理这个问题。王女士也将这个信息截图发到了网上,瞬间引爆了舆论,许多人对这件事情有着自己的看法。

有人认为穿什么衣服是王女士的自由,只要不影响别人,爱怎么穿就怎么穿,这也是大多数人支持的观点。而有些人也说了,你爱怎么穿,我就爱怎么说,你敢这样穿,还不许别人这样说了吗?

后者说的话听起来有道理,但是就是第一种霸道的“侮辱”行为,这言论是自由的,但是伤害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是禁止的。

«——【·以案释法·】——»

王女士的遭遇引发了很多女生的吐槽,她们纷纷抱怨自己常常被他人的眼光和评价而困扰。虽然有的男性不会做什么具体的举动,但是开口调笑两句也是常有,让人烦不胜烦。

1、那么现实中,对异性的言语骚扰,是侮辱罪吗?

本案中,外卖员看到穿着单薄的王女士便动了歪心思,给王女士发了带有骚扰性质的信息,这是肯定不对的,虽然我们国家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外卖员这个行为已经是违法行为了。说到违法犯罪,很多人会觉得这是“侮辱”罪。

侮辱嘛,就是对别人的人格进行羞辱,或者做出一些有损他人尊严的行为,这就叫做侮辱,但是外卖员的行为确实不能算作侮辱罪,这个要从法条中对侮辱罪的定义来看。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条上来看,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而本案中外卖员对王女士进行轻浮的评价并没有对王女士的名誉造成损害,是对其正常生活的一种扰乱。

而侮辱罪中还有一个构成要件,就是公然。“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晓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比如说在大马路上,在公共场合里对他人进行辱骂以及诽谤,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侮辱。或者在与受害人有关系的人面前对受害人进行诽谤也算作侮辱罪。

侮辱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受害人在场,但是如果只有行为人和受害人两个人在现场,进行当面侮辱行为,没有让第三人知道的话,也不能算作公然,不构成侮辱罪。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外卖员是不能算作侮辱罪的,他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但是没有构成侮辱罪的条件。

2、不是侮辱罪,那外卖员就无罪了?

并不,外卖员这一行为是一种猥亵行为。猥亵是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而对他人进行扣摸、搂抱、鸡奸等等。

猥亵的定义比较广泛,狭义上来讲是以暴力手段对他人的隐私部位进行触摸的行为,而广义上来讲就是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

本案中的外卖员发送信息对王女士进行性方面的调侃以及骚扰,是骚扰妇女的行为,在法律上也达到猥亵的广义范围,但是远远没有达到犯罪标准,有可能会达到违法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有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情节轻重主要是看受害人的生活受影响程度。本案中外卖员的语言骚扰已经构成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只需要接受工作单位或公安机关的处罚教育。

但如果他怀恨在心,持续骚扰王女士,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王女士的生活,外卖小哥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那么等待他的,就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大家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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